2012车险新规定形成了差异化的费率机制

 所属分类:  2012-7-13 18:12:58    加入收藏

我国的车辆保险经历了很长的发展时间,交强险同商业险也被不断进行改革,主要就是为了适应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以及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车主。车险新规定2012就体现了我国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对车主更加负责任的思想。

车险新规定2012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对一些保险行业已经存在已久的一直遭诟病的一些潜在的规定,像“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一些“霸王条款”进行改革。所谓“高保低赔”就是车主的旧车在投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但是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却按照旧车进行赔付,车主的经济利益极大地受到了损失。“无责不赔”的意思就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保险新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以上两个新规定就更好地保护了保险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保险行业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此外,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上,车险新规定2012也对车辆商业险的费率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差异化的费率机制。按照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自主核定商业险费率对保险公司也是有相关的限定的。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鼓励车险公司的自主创新,形成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我国车险市场的更好发展,同时也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需要。新的商业险费率的规定符合了商业险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车险新规定2012不仅对车险行业的广大消费者,而且对车险公司自身来说都较以往的规定更加有利。这就必然会促进我国车险行业的更迅速、健康的发展。相信在保监会以及各个车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车险市场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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