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已不再适应时代需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法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选投保的险种,为投保人和出行群众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范围较为广泛,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为了发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也有详细规定。发生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理赔。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还要根据投保人在事故当中所占的责任大小分项赔偿:机动车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当中,损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随着时代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有些已不适应时代需求。今年3月21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理赔条款的逐步完善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又约束了保险市场,保证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