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指什么?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2-12-30 19:46:14    加入收藏

  海德公司出资50万成立了汇众印染厂(系独立法人),由海德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新出任厂长。为工作便利,5月海德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配给印染厂使用,该车产权属于海德公司,海德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车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海德公司。12月,因印染厂欠东方建筑公司工程款10万元,建筑公司强行将别克汽车开走。张新害怕被调离厂长位置,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汽车被别人偷走,后又向海德公司谎报。海德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合同支付了理赔款8万元。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新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新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张新不属上述三种人的任何一种,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张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新不构成犯罪,因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是海德公司,张新并未参与,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笔者认为张新构保险诈骗罪,属间接正犯,理由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投保人是指按规定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交付

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的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本案中,别克汽车既不属张新所有,也不属印染厂所有,其产权属于海德公司,由海德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从形式上看,张新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张新的行为属刑法上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视为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新明知别克汽车丢失,保险公司向海德公司理赔,仍向公安机关和海德公司谎报汽车丢失,其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使海德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了理赔。张新的行为是通过不知情的海德公司这一中介实施了诈骗。因海德公司不知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应由张新来承担。

  优秀保险公司推荐:平安保险,全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总部位于深圳

  中国平安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及事业部,即保险系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寿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险);银行系列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平安小额消费信贷);投资系列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及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香港))、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平安期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等,通过多渠道分销网络,以统一的品牌向超过7,000万客户提供保险、银行、投资等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市”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位于上海张江的中国平安全国后援管理中心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后台处理中心,公司据此建立起流程化、工厂化的后台作业系统,并借助电话、网络及专业的业务员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通过业界首创的客户服务节及万里通、一账通等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