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没有必要为汽车增加“保值险”?
所属分类:
2012-12-30 20:09:42
加入收藏
今年2月1日,祁先生驾驶的尼桑天籁轿车与丁先生驾驶的蓝色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祁先生的车受损严重。经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丁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车辆贬值费”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协商未果,祁先生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7248.00元。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当前机动车辆保险中并没有车损引发的贬值费险种,原因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负责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如果保险公司额外增加这个赔偿项目,便与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定车辆贬值数额方面也很难把握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测量数据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都会有不同的差异。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不利因素,早在2003年初,各保险公司都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做了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因此,尽管车辆贬值客观存在,但并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一些车主认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办法就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应该属于车损范畴,建议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增加这类险种。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金额,应由权威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