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别地区存在的摩托车投保难的问题,现在有没有得到解决呢?
砚山县人民法院平远派出法庭成功处理一起因驾驶人无证驾驶,且对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刘某无有效驾驶证件,而刘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刘某还是得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由这则事故看来,投保交强险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车主们万不可掉以轻心。
目前我国执行的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每种车型的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类型车,全国是执行统一价格的。
对于摩托车强制保险来说,依据排量的不同共分为三个类别,其中50CC及以下的排量的每年保费为80元,50CC-250CC(含)每年保费为12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每年需投保400元。在事故赔偿方面,同样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确定,有责赔偿上限为12.2万元,无责赔偿上限为1.21万元。
2010年年初,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曾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除了对摩托车强制保险承保服务和业务监管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探索完善了摩托车交强险费率。《通知》要求,各地可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基础费率的30%。与普通私家车一样,记录良好的车主也将在续保时获得一定的费率折扣。
此外,由于摩托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保费较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其他的商业保险合同。为此《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办理强制保险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因为交强险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将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受益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