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足额投保车损险,但在理赔时会有所不同
2009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不足额投保给出了定义,车主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投保的方式,在保费支出和今后理赔之间做出取舍。
机动车保险按照实施形式可以分为:政策(强制)保险和商业(自愿)保险。交强险属于国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商业险则可以自由选择。很多人说购买了强制险就不一定要再买商业险了,是不是这样呢?强制险每个车主只能购买一次,期限是1年,而且不能退保。强制险保险的范围不包含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所以往往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无法获得理赔。所以这时候有必要投保汽车商业险。汽车商业险的涵盖范围比较的广泛: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不仅在第三者出险后可以得到理赔,被保险者本人也将获得保险理赔。所以车主朋友们在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投保商业险。
车险专家举例说,比如一部车价值10万元的私家车,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20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而如果这部车是一部几年车龄的旧车,根据折旧标准,该车的实际价值为8万元,那么车主就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10万)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如果发生车辆损坏,只要在10万元的额度以内,就可以得到全额赔偿,这是由于即便是旧车,但在零件更换以及维修方面与新车无异;二是按照8万元实际价值投保,那么如果发生车辆损坏,则保险公司将按照4/5的比例赔偿,其余的部分就需要车主自行担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