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拼车出事故不获赔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平安车险   2013-1-20 12:33:45    加入收藏

4个人一同驾车出去游玩,没想到车撞到街边大树上,造成两伤两亡。死者晓玉的父母将司机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9.65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负有连带责任。近日,这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向晓玉父母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等59.65万元。另因晓玉系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而应按乘客险,即商业保险合同寻求赔偿,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要求。

2006年12月14日,张某与王某一同约各自女友黄某、晓玉,共乘轿车出去游玩。张某载乘着王某、晓玉、黄某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人行道上的街道大树,晓玉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王某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深圳市交管局宝安大队依法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5个月后,晓玉父母将张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宝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晓玉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57.3万余元,丧葬费1.6万元,处理事故的差旅费、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69.6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车辆自撞大树的单方事故,原告是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不属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范畴,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5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黄某及死亡人王某、晓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张某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驾驶员。另查明,被告张某为汽车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本案中,只有晓玉父母向驾驶人张某和保险公司追究赔偿,故法院依法调查晓玉身份情况:晓玉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罗湖区翠竹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与收据、房产证、认购书、往来港澳通行证、银行按揭还款计划以及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账单等,由此,法院认为,晓玉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应按深圳城区的标准计算。

据悉,晓玉父母在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撤销了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59.65万元。

本案焦点

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车辆保险分很多品种,其中交强险为强制险,而其他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可选择购买。目前在投保车险时,多数有车族较少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乘客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或车上人员受伤,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乘客险”就是造成车内乘坐人伤残、死亡的,保险公司会赔偿治疗费或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如果是第三者受伤害,而保险公司不主动赔偿,第三者就此享有诉请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权利。但乘客,即车上人员,就不能依据这个条款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只能告车主,然后车主支付赔偿后,再由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对车上人员(乘客)有明确约定,死亡者在车上,因此不是第三者。

原告属于该车车上人员,也不属于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原告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此外,在交强险中,交强险的赔付只管“车外”,乘客不算“第三者”。交强险不处理乘客人员伤亡的赔偿。2006年7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但它保障的是车外人员的利益,而原告作为客车乘客并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从保险公司直接获赔。

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追究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险”有法可依。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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