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的免责赔偿是什么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2 9:37:10    加入收藏
车损险 - 免责赔偿

  车损险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13年2月20日

全车盗抢险投保注意
    全车盗抢险 保险责任:全车盗抢险承担保险车辆因为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的全车损失或者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车辆被盗抢时的实际价值。 投保注意: 全车盗抢险成为主险后,为单纯面临盗抢风险的车主(例如经常长期性出差造成的车辆长期停放不用等)节省了一笔保费开支;即其可以为车辆单独投保全车盗抢险,节约了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开支。 投保全车盗抢险时一定注意不要“超额投保”,即全车盗抢险的保额不要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为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约定,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的赔偿。举例而言,实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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