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2 11:43:44    加入收藏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2013年4月12日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定义
    驾驶员付德驾驶雇主洪鹰所有的自卸货车从事雇佣工作,在运输沙料过程中,因档位意外拉不出来,付德在对车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车辆左右两边断气刹螺丝松掉,致使车辆失控,自行前滑,付德为了控制正在的滑行车辆,想从汽车右侧抢上驾驶室,因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工地堆放的螺旋钢筋圈,钢筋圈焊接处受外力冲撞,折断后断端戳入付德腹腔内,造成付德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付德驾车违反操作规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认定付德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洪鹰为肇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付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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