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政,无责不赔引争议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2 22:00:50    加入收藏
近年来,有关“无责不赔”的争议尤为突出,国内多地曾出现车主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但在出现一些无责的交通事故后,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国内围绕该条款曾出现大量诉讼案例,众多车主对此颇有微词。

  在保监会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监管部门叫停了此前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无责不赔”及“高保低陪”。

  保监会的车险新政或将彻底改变“无责不赔”的历史,解开许多车主心中愁云,车险市场也将更为科学、完善。

  车险新政

  《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

  这将意味着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只要购买了相关保险,投保人在发生车祸时就可先行获得赔偿。

  争议“无责不赔”

  所谓“无责不赔”,呈现在保险合同中具体条款大致为: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理赔的方式,常常导致无责方索赔无门。

  2009年7月19日,昆明市民张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思域轿车在昆明北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正在正常行驶的张先生被无照并酒后驾驶的赵某开的一辆轿车撞击。对于此次事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先生的本田汽车于2008年8月26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项保险。

  在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及时通知了永安保险,但永安保险认为,事故的责任在赵某一方,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张先生的反复催问下,永安保险一直不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由于此次事故对张先生的车辆造成了严重损害,如不及时进行维修,将无法使用,而该车辆是张先生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万般无奈下,张先生只有先行支付费用修理机动车。同时,张先生还垫付了自己车上所载人员的医疗费用。

  随后,张先生将永安保险诉上了法院。经过几番激烈的较量,张先生最终胜诉。

  制度仍未完善

  “新规的意义在于,监管机关公开承认了‘无责不赔’条款的错误,有人形象地说:这是全国车主的一个大红包。现在的最大问题是,‘无责不赔’还没有从合同条款上被删除,霸王条款至今仍是‘白纸黑字’。”张宏雷表示,目前的保险市场,无论寿险、财险还是车险,各保险公司采取的战略和战术均是“能拒赔一定拒赔,无法拒赔就少赔,无法少赔就迟迟不赔”。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保险行业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现在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各保险公司都在努力寻找延伸保险服务的方法。延伸保险服务,最终还是要靠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来实现。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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