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身保险查询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太平洋车险   2013-1-22 22:10:49    加入收藏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5000元)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金

  五、意外伤害烧伤保障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50000元)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013年5月29日

选择车险 交强险必须购买
    交强险必须购买 从事汽车保险的冯小姐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其中私家车保费为1050元,企业为1000元,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为95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由于新车大多对应的驾驶员是新手,出险率比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给新车很大折扣。但对于从事医生、记者、银行员工、公务员等职业的特定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出险率会低于普通的购车人,所以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折扣都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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