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原因有哪些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3 11:27:24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内容有异议或保险标的有变动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保险人应通过缮制批单予以更正或补充。批单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部分。如果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转卖、转让或危险程度增加等情况,而被保险人又未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的变更事项为:

  (1)被保险人变更: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保险车辆增、减危险程度,比如货车从运输普通货物到运输危险品的转变等;

  (3)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4)被保险人增、减车辆设备。

  (5)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6)被保险人要求加保附加险种。

  (7)保险期限的变更。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上述变更事项,被保险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以批单方式批改保险合同内容。

2013年4月26日

车辆的理赔记录决定保费是否优惠
    理赔记录决定保费是否优惠 张先生去年比较倒霉,去年一年发生了多起小事故,他每次都向保险公司理赔。眼看着车险续保期临近,他电话咨询了续保的保费,保险代理人称他的车险保费得上调几百元,原因是“本年度出险记录达到了5次”。 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张先生频繁出险的情况确实有可能导致第二年保费上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目前的车险费率方面的规定,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可以享受7折优惠;如果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的车辆,按照基准保费承保(若赔付率低于80%且约定驾驶员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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