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区别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基本相同,都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交强险可以说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也是为了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在投保方面,交强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同时,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在赔偿的原则上也有所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不管投保车辆有无责任均按照交强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分项给予赔偿,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定义的比较,可以发现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第三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并且该险种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所实行的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它属于商业保险业务的一种。而交强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都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二是: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在第三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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