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基本相同,都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交强险可以说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也是为了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在投保方面,交强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同时,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在赔偿的原则上也有所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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