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分析车险的折旧与计算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4 16:19:19    加入收藏
关于缴纳保费是否依旧车辆折旧的问题,保险公司业内人士的回答是肯定的。据介绍,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3种方式: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据介绍,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了解,人保公司还规定,未发生保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保险费可优惠10%。车主在续保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保险方式,这样车主所缴纳的保费在无形中就进行了“折旧”。

  谈到附加险保费时,人保理赔中心主任阳俊钦举例解释说,如果发生部损,赔偿时不会按比例分摊。比如投保车辆的零配件发生损坏,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全新的配件,不可能照样赔偿一个旧的。所以消费者要仔细阅读车险条款,了解不同险种的费用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高投低赔”实际上是一个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的问题。是指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实际价值已经小于新车价值,但为旧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仍以市场当时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来确定保额,导致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但车辆一旦发生大的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额却不得大于车辆实际价值。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挂钩,车主为此要多交不少保费。

  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这条规定,实际说的就是定值保险和非定值保险的区分对待问题,定值保险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价值,主要发生在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保险标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合同等,车险一般是非定值保险,按实际损失赔付也是财产保险赔付的主要原则。原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对超过部分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实际上,保险金额多少与保险费有密切的关系,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既然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从公平的角度应当退还投保人。比如一辆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使用几年后只能按折旧后的7万元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而从现实情况看,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公司少有主动退还保险费的,新法如此规定,更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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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险后及时报案 按照车险合同,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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