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维修费用有何规定?

 所属分类:  2013-5-9 20:57:12    加入收藏


   张某从停车场取车时,车辆左侧车门蹭到李某所有的奔驰车右前保险杠,致奔驰右前保险杠产生两划痕。李某通过询问4S店报维修价为3500元,李某要求张某按照3500元进行赔偿。张某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报案后, 乙保险公司对于奔驰车按照普通修理厂维修报价定损为7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那么其全部责任应转嫁给保险公司,自己不应当再承担2800元,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
   法律法规对维修费用有何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该条规中所称有关法律,是指《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该条款中所称“市场”是指一般概括意义上的“市场”,是“特定时间”(损失实际发生时)、“特定地点”(侵权行为发生地)、 “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产品”(受损财产所涉)的“市场”。具体到车辆维修,则包括4S店、普通修理厂等多种经营主体在内。车辆维修“市场”并不仅只有4S店这一类单一主体,也有普通修理厂这一类主体。所以该条款中的“市场价格”也不能仅根据其中一类主体的报价来决定, 4S店报价不能当然成为“市场价格”或“以其他方式计算出的财产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虽然该条款中“维修”“费用”之前均未加限定语,但是按文义解释原则,显然事故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将之狭义解释为“仅能在4S店维修且只能以4S店报价为准”。
   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依据。
   (1)无论是强制责任险还是商业责任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都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来确定。
   (2)保险合同中有关财产损失的定损、核赔等内容,只要符合《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规定中的“市场价格”“公平”“自愿”“诚信”等基本原则,即使未约定“维修必去4S店且以4S店报价为准”,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
   2.保险公司的定损应符合公平、客观的要求。要客观、公正地认定车辆损失维修金额,应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汽车维修行业受损车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为参考。如当地无该行业标准,定损金额与当地市场对类似车损的平均维修费用水平大致接近就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

2013年5月23日

商业车险制度应当回归“服务”本源
    近期,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动作,引起了财险行业的高度关注,甚至导致了部分上市保险企业的股价波动,并引发了业内关于车险产品“市场化”或者说“自由化”改革的讨论。 但笔者认为,在当前车险市场的现实条件下,商业车险制度改革不应局限于以“价格”为核心的产品改革,而应当回归“服务”本源,将提升“服务”作为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车险行业转型是在监管部门强力推动下起步的,是一种外部监管驱动的被动式转型,中国车险行业仍然没有步入真正成熟的阶段。一是市场主体不成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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