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车险三者条款细节分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主;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迁移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改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6、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九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
(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该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