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险后,交强险是否赔偿,如何赔偿?

 所属分类:  2013-3-11 17:01:07    加入收藏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以被保车辆负全责为前提,即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亦要进行无责赔偿(限额的10%),国家法律(包括道交法和条例)作此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的救济。因而,条例中的免赔条款——无证驾驶、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不应是针对受害人而设定,应当理解为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如果将条例中所列的免赔条款理解为保险公司不向受害人赔偿,那么,逻辑上就出现矛盾: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严重过错——无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显然,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制定道交法和条例时,绝无此意

  基于以上理解,诸多法院对上述案件审理后作出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判决理由除了以上几点外,还剖析了条例的相关条款,条例第21条明确,保险公司是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是分两部分——人身伤亡产生的损失、财产因交通事故毁损产生的损失,条例第22条也仅是规定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如何理解与适用,条例的制定部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类似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均屡有发生,在商业三责险情形下的处理,可以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对于道交法和条例有明确规定(尽管很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的交强险,法院处理时,则应当把握法律井绳,而不能机械地按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操作。否则,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2013年6月29日

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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