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险赔偿范围如何?无证驾车出事故能否获赔?
案件回顾:2009年4月10日,刘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五丰桥往坂东方向行驶,途经202省道352k+800m路段,在左转弯时与对面而来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在一起,摩托车的驾驶员张某和后座两人摔在地上。这时,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开过来,将张某和一名后座乘客撞死,另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开着拖拉机逃逸。这起交通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缘由是在事后处理时,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交通强制险赔偿范围方面发生了分歧。
后来,闽清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开客车的黄某与开摩托车的张某(已死亡)共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拖拉机车主刘某和客车车主黄某均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各自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拖拉机车主无证驾驶不属于强制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相关的赔偿。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近日,闽清法院一审认为,即使如此,保险公司也要赔。
庭审焦点:投保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死者张某的父母将肇事拖拉机和客车的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此案争论的一大焦点。张某的父母认为,两部肇事车辆均向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并在有效期内出事故,导致张某死亡。这对夫妇提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他们。
对此,保险公司辩解说,虽然刘某投了交强险,但由于他无准驾资格即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该公司可以认定他所承包的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不予赔偿。
交强险责任范围和赔偿原则是什么?
在看法院如何判决这个案子之前,我们来先了解一下交强险相关知识。交强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也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法院最终判决: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赔
闽清县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项法规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保险公司免责规定。所以,刘某岁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死亡伤残的强制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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