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09年4月10日,刘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五丰桥往坂东方向行驶,途经202省道352k+800m路段,在左转弯时与对面而来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在一起,摩托车的驾驶员张某和后座两人摔在地上。这时,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开过来,将张某和一名后座乘客撞死,另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开着拖拉机逃逸。这起交通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缘由是在事后处理时,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交通强制险赔偿范围方面发生了分歧。
后来,闽清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开客车的黄某与开摩托车的张某(已死亡)共负本事故次要责任。拖拉机车主刘某和客车车主黄某均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各自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拖拉机车主无证驾驶不属于强制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相关的赔偿。无证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近日,闽清法院一审认为,即使如此,保险公司也要赔。
庭审焦点:投保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死者张某的父母将肇事拖拉机和客车的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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