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理解

 所属分类:  2013-1-27 15:44:08    加入收藏
对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理解

  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该条约定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应作如下理解:即同时符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基础上”和“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两个条件,再计算相应的免赔率。

  即:⑴.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高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⑵.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显然,作为责任免除的免赔率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必须予以扣除。

2013年6月2日

车险拒赔雷区:爱车出险不及时CALL保险公司
    雷区:不及时CALL保险公司 鲁先生开车路上不慎将一位女士撞倒,负全责,在事故发生后,鲁先生及时向交警报案。但被撞人要求到医院检查,鲁先生因有急事,于是先行与对方私了。几天后,鲁先生通知保险公司,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拒赔因由: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鲁先生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此案中,尽管当地交管部门做了责任认定,可鲁先生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无法现场定损,确认损失状况,理赔额就无从计算。因鲁先生未及时报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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