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所属分类:  2013-1-27 17:36:40    加入收藏
交强险赔偿限额提至12.2万元 下月起执行;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10%左右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根据两个新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16个车型费率下调,平均幅度在10%左右,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万元。与去年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仅6万元相比,新方案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以上。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在新方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1万元,比去年方案略有下降。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现行的400元减至100元。

  此外,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在10%左右。

  自交强险制度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围绕其“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的争议便此起彼伏。2007年11月30日上午,在中国保监会召开的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公布,交强险实行的第一年业务年度账面亏损39亿元。但如果按照和国内会计准则不同的国际准则计算,结果则是“略有盈余”。

  同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12万元的责任限额测算方案,向保监会提交了费率调整初步方案,该方案即此次保监会批准的新方案。

  2007年12月14日,以“提保额、降保费”为议题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京举行。除提高保额、降低费率外,听证代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应取消财产无责赔付等提出了期盼,同时呼吁国家对交强险这一社会公益险种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明确了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新的道交法,财产损失仍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提至12.2万元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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