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在保护投保客户的权益方面究竟有哪些变化?

 所属分类:  2013-5-23 11:54:08    加入收藏

权利一

保险责任随被保物一同转让

长期以来,财产保险中被保对象发生转让时(如二手车买卖),二手车买主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李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当李先生的房子在转卖给王先生后发生倒塌,保险公司赔不赔?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被保对象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如果被保对象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保险公司才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另外,新《保险法》还规定,在被保对象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被保对象的转让有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

权利二

因受益人故意致残,被保险人获赔付

与财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

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与上述相类似,为了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劳动者投保,但在保险合同中不得指定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权利三

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那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呢?此前,常有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争取这一笔赔付款的现象出现,理赔难题由此产生。而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专家表示,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权利四

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此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单,往往是依靠营销员事先详细解说保险的好处,但并不出示保单,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费后才能看到真正的保险合同。先付钱后了解保障范围是否合法合理?原有《保险法》并没有对投保流程及合同格式做明确的要求。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保险专家指出,这旨在让投保人在投保前对保险合同全面了解。

依据公平原则,新《保险法》还规定,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被视为无效。

权利五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缴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保险公司的核保“等待期”。这期间万一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能否获赔呢?有些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很多理赔纠纷由此产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权利六

对保险理赔设时限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可是原有《保险法》对理赔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导致一些理赔案久拖不结,因此很多保险客户认为保险是骗钱的。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权利七

设不可抗辩条款

此前,一些保险销售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却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有时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对此,新《保险法》提出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并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从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将失去解除权。保险专家指出,这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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