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防范外部风险环节要效益,建立骗赔应对
所属分类:
2013-1-27 19:58:30
加入收藏
向防范外部风险环节要效益,建立骗赔应对
目标:按照车险反欺诈工作的要求,加强警企合作,严防骗赔案件发生,从源头上控制道德风险。
1、利用前期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召开宁波市预防打击保险诈骗案件联席会议的契机,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的合作,共同探讨保险诈骗案件新变化的应对措施。凭借媒体网络,加大对反欺诈案例的宣传,形成严历打击、防范骗赔案件的舆论氛围。
2、尝试引入车险独立调查人制度,加大对疑难案件调查的投入。将年度内多次出险、有骗赔嫌疑的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选派有调查经验、熟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独立调查人开展事先、事中调查,严防骗赔案件的发生。
3、建立车辆理赔黑灰名单信息库。一是自8月起理赔中心将逐月向市分公司承保部门及所属各支公司(部)反馈多次出险、赔付率较高,且有道德风险嫌疑案件的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信息,从源头上抵制骗赔案件的发生。二是推动行业协会扩大信息平台的功能(将全行业商业险的理赔数据也导入共享平台),对于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骗赔单位或个人,通过信息平台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有助于行业内共同防范。
从今年2月1日起,重庆将正式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将导致交强险费率上浮,最高上浮幅度可达60%。这意味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将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
“酒驾”及其所造成之损害,是汽车时代所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酒驾”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法律的范围内,对酒驾进行严惩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如果按照重庆“每记录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下年该车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记录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下年该车交强险费率上...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4日
车险服务升级:车辆出险可享“代步车” 车辆出险可享“代步车”
据悉,先是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首个代步车保险产品——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但条款对投保对象有不少限制。根据条款约定,在一年期的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代步车使用期限最长可达60天。投保对象必须是前两年不出险、本年度续保,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且商业险保费达5000元以上的私车客户。而该险种目前只在北京地区销售,沈阳暂时还买不到代步车保险。
今年5月11日,安邦保险又新推出“免费代步车服务”。“该项服务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预计不久的将来也将在沈阳展开。”相关工作人...
查看全文>> 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规定为免责。同理,车辆之间互碰,如果属于同一单位所有,则不能互为三者,根据条款规定不赔,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3日
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失效后未及时变更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失效后未及时变更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为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实施后,却未主动要求对保险内容进行变更,那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予赔偿?近日,虹口法院对一起车主诉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认为保险赔偿是根据其在事故中过错大小对第三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均可在保险限额内全额受偿。
2002年11月,孙忠向银行贷款购买了辆小客车,按银行要求其一次性投保了5年零2个...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