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顺序影响保险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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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7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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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顺序影响保险金赔付
被保险人谢冬三年前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某人寿保险,保额2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去年,谢冬的父母离婚,谢冬跟随母亲韦女士一起生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韦女士没有再婚,由于韦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活起居。
年初,谢冬和母亲一起去郊游,没想到却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丧生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最终认定,谢冬先于母亲韦女士在事故中身亡。同时,谢冬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这是一起由于夫妻离婚、投保时又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产生纠纷的案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则涉及到《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然而,任何事件都不可死板地照搬法律来解决,因为法律条例里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经过法律咨询,该案中谢冬母子的死亡顺序是一个重要判例情节。
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者认定她先于儿子谢冬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谢冬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该保险金。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冬先死亡,韦女士就成为谢冬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韦老先生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冬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老先生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00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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