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理赔系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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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7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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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领域中全新的3G无线技术,为中国保险业的服务创新提供了更为
现代化的思路和崭新的高科技舞台。据记者了解,目前,行业内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将3G技术运用于
车险的现场查勘定损,极大地提高了理赔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获得众多客户的称赞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肯定。
日前,太平洋产险顺利完成集中式再保险系统的切换工作,这标志着太平洋产险核心业务系统数据大集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数据信息化管控水平稳步提升,为太平洋保险提升业务管理能力,推进专业化经营、精细化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经过项目开发和实施,目前太平洋产险一次性完成了所有产品线与再保险管理相关的业务系统、数据、流程、财务、统计的切换上线。上线后,再保系统和数据实现了全国集中;所有分公司承保、核保、理赔、核赔流程已按照嵌入再保流程的新业务流程运转,与再保相关的财务数据也实现了一体化管理,完成从再保系统向集团核心财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与再保险风险管理的各项日常业务管理切都换到新再保系统,准备金和精算及时获得新再保数据,各类再保相关统计报表和数据正常生成,实现再保险信息共享。切换后,新的再保系统将分保安排实时集成到承保、理赔、核保、核赔业务流程中,实现了以险位管理为中心的直接保险、再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精算、统计一体化流程。新再保系统有利于公司再保风险集中管控,有利于提高分保的准确性和精细化管理。
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的高效率,建立在其科学的服务流程设计和快捷的后援平台运作的基础上。太平洋车险推出这种快速理赔服务承诺之后,1万元以内案件,当天报案并提交有效索赔资料,就可以当天赔付。最大限度节约了客户的时间,让车主对于太平洋车险更加信任,搭建了保险公司与广大车主的良好关系。
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建成了集中承保,理赔审核,风险控制及统一报案调度中心。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关注理赔处理时效。同时还在全系统加强过程管理,通过检视、梳理作业流程、规范和习惯,提升了案件一次通过率和回复率,有效降低了案件退回率。客户在非车辆投保地出险,只需向太平洋报案,并提出异地理赔要求,便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太平洋机构完成查勘、定损、赔款等全部理赔流程。
这种以客户利益为重的服务理念,让投保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的车主倍感贴心。当爱车出了事故,心情当然郁闷。而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贴心快捷的理赔服务,让广大车主感觉暖心和信任。如此高效稳定的运营平台,让太平洋车险客户因此受惠。
受益的车主群体,都称赞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流程和后援平台的服务到位。专业的服务流程,便捷一流的服务体验,让车主深刻感受到太平洋企业文化的魅力。
提醒乘车时最好索要车票
康福德高相关人员也表示,“公交车司机一个急刹车,乘客没站稳,就会出现磕碰,所以乘客意外经常有,以中老年人居多。如出现意外,乘客应马上联系驾驶员,公交公司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另外,业内人士表示,乘客在购票乘坐公交车后,即可享受意外伤害险以及“座位险”,这其中包括60岁以上享受半票的老人和70岁以上免票的老人。
同时该人士还提醒乘客,公交车车票票价里含有保险费,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惟一法定凭证,所以建议乘客乘车时索要车票。由于现在公交车为无人售票制度,实行投币上车...
查看全文>> 导读:爆胎,自燃,坑爹天气再加不长进人品,入伏后,诸如此类窝囊相信很多车民都能感同身受。高温肆虐,降温解暑工作没做好,心情不爽连带着爱车也受备感染--使起性子怎叫人吃得消?据权威保险公司统计数据显示,高温天,交通意外事件频发,比例高于往常,出门在外,车主也当有所防范。而一直以来作为防治意外的保障手段,车险往往被当成衰佬们的救命符,可你知道吗?车险理赔有龃龉,如何打好这张底牌,其中的学问却不小哩。
夏季行车,车主应留意行车注意事项和保险细则,避开车险理赔雷区。
雷区一: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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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7日
10月交强险改革在即,多家公司对交强险调整深感“压力更大” 国内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最快10月份启动。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中国保监会已要求各家财险公司在10月份提交关于商业车险费率(即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比率)改革制度的反馈意见。而且,监管部门要求上交的反馈意见不仅仅限于商业车险的改革内容,也包括交强险改革意见。
目前,国内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其中,交强险作为强制性险种,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基准费率根据交通事故状况进行浮动。而商业车险则主要参照中国人保、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等三套标准为主的费率模式,基准费率统一,...
查看全文>> 监管纰漏 行业条款有“文字变通”之嫌,“高保”、“高赔”都不正常。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 “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刘锐指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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