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将获交强险“入场券”

 所属分类:  2013-1-29 21:16:50    加入收藏

外资将获交强险“入场券”

交强险对外资保险公司放开一事,坊间传闻已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实行之初,中国保险业界对交强险的经营规律和特征认识较少,因此并未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

但交强险业务从2006年开始经营以来,亏损居多。根据保监会的数据,2010年交强险整体经营亏损7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亿元,投资收益25亿元。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

对于交强险经营的全国性亏损局面,一位外资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每个公司的经营模式不一样,地区间的差异也很大,只有先参与才知道结果。

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旗下的利宝保险一位人士称,公司几乎每年都会就交强险放开一事向保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而每次监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开放交强险也是该公司主要诉求之一。

外资财险公司之所以热衷争取交强险经营资格,主要因为如果不能开展交强险业务,商业车险开拓也面临“天花板”——消费者往往会在一家保险公司完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投保

目前,没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外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与中资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车险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财险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险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21家外资财险公司保费合计只占行业总保费的1.2%。

2011年初,有关外资保险公司有望获得交强险入场券一事在业内悄然传开。2011年8月,保监会发文明确表示,正积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不仅是保监会一个部门的问题,也是国家的统一政策,还涉及法规层面的修改。

据2001年商定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相关条款,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治纲认为,《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方面主导修订。WTO协议则一般不需要修改,WTO里的相关规定只是表明中国有权利不对外资开放强制保险,如果中国愿意通过修改国内法来取消对外资公司的限制,那么这不仅不违反WTO协定,而且是WTO所欢迎的。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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