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过程

 所属分类:阜阳市车险 平安车险   2013-4-9 17:33:10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1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过程

2006年12月26日,董家玲与平安产险安徽阜阳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皖K43335号松花江中型客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07年1月26日,孙世峰驾驶该车将行人曹庆玲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曹庆玲无责任。后董家玲及驾驶员孙世峰与受害人曹庆玲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并履行完毕。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07年6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世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董家玲以平安产险安徽阜阳中支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5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产险阜阳中支给付董家玲死亡赔偿金5万元。平安产险阜阳中支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车主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遂判决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董家玲的诉讼请求。董家玲不服,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研究该案过程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予以答复。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据此,2009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人董家玲的再审申请。至此,1起持续时间两年多的诉讼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2013年4月25日

买车险找合适的续保方案
    找合适的续保方案:如果私家车已经开了很多年,投保险种太多就不划算了,可以续保基本的险种: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如果技术不过硬,可以再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