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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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9 21: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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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
1.车上摔下之人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三】2010年5月9日,谢某乘坐客车去县城,在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因车门未关好,司机黄某即启动车辆,致使车上乘客谢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法 院鉴定,谢某为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谢 某于2010年6月23日将司机、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2010年6月1日18时许,姚卫持K证驾驶其私有手扶拖拉机在行驶途中因剧烈颠簸,将搭乘在他右侧座位上的妻子孙梅摔倒在地。孙梅遭手扶拖拉机右后侧轮 碾压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该事故作出责任分析与认定。手扶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2.2万元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13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12日24时止。2010年9月11日,姚卫及其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 公司赔偿孙梅因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7万5914元中的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