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不收费公路的条件正在迅速成熟
前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发《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中的众多违规现象,《办法》首次规定:第一,一条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时间要求,若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收费期限的2/3,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第二,一条公路的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这样规定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减少收费权转让次数。收费权每转让一次,汽车通行费就提高一些。因为不提高收费价格,转让单位就不能获得收益。收费权转让的次数越多,汽车通行费就越高,必然会加重运输单位的成本,运输单位要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一个办法是把增加的成本转移给客户,于是就会提高运输价格。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次数越多,运输成本就越高,运输价格随之越高。据报道,有关交通运输价格的投诉位居价格五大投诉“重灾区”的“榜首”。
据有关部门介绍,交通运输价格举报的主要问题有:超过规定标准提高票价,尤其是春运等节假日期间,运力不足和旅客量大的矛盾突出,一些经营者超过规定幅度涨价;有的出租车司机以油价上涨、乘客减少、收入受影响为由,不按规定打表收费,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另加收费用;一些停车场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混乱;票价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车站对学生、儿童及伤残军人等服务对象不执行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价格的混乱当然不全是由公路通行费提高造成的,但不可否认公路通行费提高是一个重要因素。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为管住公路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已经作了很多努力。早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次整治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是整顿交通运输价格的有力措施。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治标而非治本的办法。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路是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无偿供给。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率先采取收费的办法建筑公路,应当说是权宜之计,不应成为一种长期的制度。从治本的角度来看,应把收费公路减少到最低限度,才是整顿交通运输价格的根本举措。从这几年财政迅速增长的情况来看,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不收费公路的条件正在迅速成熟。
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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