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发《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中的众多违规现象,《办法》首次规定:第一,一条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时间要求,若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收费期限的2/3,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第二,一条公路的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这样规定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减少收费权转让次数。收费权每转让一次,汽车通行费就提高一些。因为不提高收费价格,转让单位就不能获得收益。收费权转让的次数越多,汽车通行费就越高,必然会加重运输单位的成本,运输单位要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一个办法是把增加的成本转移给客户,于是就会提高运输价格。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次数越多,运输成本就越高,运输价格随之越高。据报道,有关交通运输价格的投诉位居价格五大投诉“重灾区”的“榜首”。
据有关部门介绍,交通运输价格举报的主要问题有:超过规定标准提高票价,尤其是春运等节假日期间,运力不足和旅客量大的矛盾突出,一些经营者超过规定幅度涨价;有的出租车司机以油价上涨、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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