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解析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赔偿如何算
近日,由我市交警一大队联合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的交通法庭正式成立。据悉,这一交通法庭在试运行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共受理案件47起,可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相当普遍,这类案件也确实是基层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建鑫介绍,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当事双方协调不下、最后起诉至法院,主要缘于分歧较大的残疾赔偿金数额等方面,因为农村收入标准与城市收入标准之间相差近一倍,计算标准不同,最终相差数额很大。
本期的热线说法,记者邀请范建鑫律师,围绕最近法院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诉讼,选定有关起诉对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三者险理赔金计算方式等三个方面做一个解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件回放>>>
去年12月14日凌晨,平阳县某运输公司的职工聂某驾驶超载的中型货车,行经市区人民西路九山路地段时,车头部位与横过道路行人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受伤。
今年1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次要责任。
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等伤害,在医院住院77天,出院后医生建议其休息一年。3月29日,受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袁某伤情所作司法鉴定结论为:袁某伤残等级定为八级、十级和十级。
8月24日,法院判定,车主徐某应当赔偿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29万多元,其中由交强险赔付5.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12.6万元。
判决中的关注点>>>
被告为何有三个?
本案被告为运输公司、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徐某为肇事驾驶员聂某的雇主。徐某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袁某在起诉书上没有列明徐某为被告,后来法院追加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为什么要追加徐某为被告?
律师观点:
本案徐某有双重身份,既是车主,又是雇主。本案属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聂某是直接侵权人,本来应当作为第一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但聂某是受雇于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徐某应当作为聂某的雇主身份参加诉讼。
同时,车主徐某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特征,故徐某作为车主身份也应当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法院有追加被告参加诉讼的职权。
残疾赔偿如何确定?
本案原告袁某为农村户口,但他从2005年7月开始在温州市区居住并务工。事故发生前,袁某在市区一建筑工地务工。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袁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法院支持袁某要求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来计算的主张,按照浙江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年/人,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再依据伤残等级,袁某的残疾赔偿金额为20574×20×34%=139903.20元。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观点: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则上根据户口类别情况确定,但户别为农业家庭户的当事人,如确有证据(如在城市里的暂住证、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证实其在城镇连续性居住、务工满一年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这只是我市司法实践中通常的作法,并无法律依据,且司法实践在不断更正与完善中。
三者险理赔金怎么算?
出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负主责的免赔率为15%。另还约定出险时车辆如发现超载,赔偿时按正常比例免赔后,再增加20%的免赔率。
本案总赔偿金额为29万多元,除去5.8万交强险赔偿金,还剩余23.25万元。徐某对事故负主责,法院认定其应赔偿剩余23.25万元的80%,计18.6万元,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率15%后为15.8万元。按保险单特别约定,肇事车辆严重超载,还应再增加20%的免赔率,故最终保险公司赔付袁某12.6万元。
本案中三者险赔付12.6万元,低于保险限额20万元;若事故责任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乘以免赔率所得高于限额20万元,又该如何确定三者险赔付金额?
律师观点:
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金的计算,是根据事故责任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再乘以免赔率计算。若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已超过保险限额范围,则根据最高保险额乘以事故免赔率,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一起交通赔偿案确认的事故赔偿总额为26元,保险限额为20万,免赔率为20%,保险公司只承担16万元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市曾有一例扣除20%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得赔付最高责任限额20万元的判决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