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

 所属分类:广安市车险   2013-1-30 16:11:10    加入收藏
汽车司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子碾死,他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元保险费。保险公司拒付,双方闹上法庭。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死者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为由,支持保险公司不理赔。

2008年6月27日,广安师傅朱顺文在四川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至今年6月29日,其中责任限额中的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今年1月24日下午6时,朱顺文驾驶被保险的轻型货车拉砖,在下货的过程中货车转动轴断落,朱顺文随后捡起转动轴碎片,并钻进车底下修复该车转动轴,由于该车突然滑动,左后轮碾过朱顺文的身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顺文的儿子朱朝刚跟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一事没有成功,朱朝刚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朱朝刚认为,既然父亲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费,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应该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而保险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赖伦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款的约定,朱顺文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是意外造成的,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因此不应该赔偿。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朱顺文作为货车车主,在购买交强险中既是被保险人,又是投保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险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朱顺文是驾驶员、是车内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2013年2月18日

特大酒驾案例分析
    记者昨从南京警方获悉,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张明宝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显然,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经警方调查,肇事司机张明宝,今年43岁,是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某小区。审讯过程中,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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