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发司法建议,修改车险条款

 所属分类:  2013-1-30 19:25:12    加入收藏

中院发司法建议,修改格式条款

记者获悉,“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执行了多年的行业规则,但大多数投保人都不以为然。

据南通中院民二庭庭长高鸿介绍,针对交强险保险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3月25日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而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条款。

于是法院在充分调研后决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保险公司认真落实保监会规定,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格式条款,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和要求,以此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顾建兵

2013年4月11日

普通家庭首选意外险
    近日,34岁的罗先生和妻子骑摩托车外出,遭遇车祸两人不幸身故。因两人均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终获意外身故保险金69万元。目前,马路上电动车、摩托车日渐增多,但不少车主处于“裸奔”状态,本地保险公司专家称电摩车配置意外险是很有必要的。   骑摩托车遇车祸身亡获赔   家在黄石的罗先生今年34岁,妻子吴女士32岁。2007年6月,罗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太平人寿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附加IPA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计16万元;两年后,他又加保这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保额共计10万元。妻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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