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超载货车撞人 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1-30 20:38:56    加入收藏

事件超载货车撞人 保险公司拒赔

2002年10月17日,在厦门省道206线(汇腾大厦路口),厦门同安舫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舫达公司”)“旗下”的货车将行人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违章超载,经路口人行横道时,没有注意避让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应负全责。

由于该车曾于2001年5月24日,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太保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且车子还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保险合同条款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第25条之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于是,在舫达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万多元后,向太保公司索赔,但遭拒。太保公司的理由是,该车出险时超载,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舫达公司于是将太保公司告上法院。

经审理,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该车违反保险合同关于车辆适载的约定,且超载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小调查无车族:违章赔偿是姑息养奸有车族:不能拿超载当免死金牌

调查中,在“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拒赔”的问题上,无车一族和有车一族的观点可谓大相径庭。绝大多数无车族认为,超载无理,保险公司拒赔有理;而作为驾驶员,他们多是想要花钱买安心,保险公司要对司机负责,拒赔之说站不住脚。

无车一族: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拒赔可约束驾驶员遵章行驶

李小姐:要是明明违法还赔偿的话,有些司机就会有恃无恐,觉得即使出了事也会有保险公司扛着,开起车来肆无忌惮,那还不乱了套,我们上街都得提心吊胆。

2013年3月8日

车险投保单上的各项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
     投保人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应认真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保险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投保单上的各项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涂改,须盖章更正。   1、投保人名称:投保单位或投保者个人的名称。公有车辆填写单位的全称, 私有或个人承包运输车辆填写个人的姓名。   2、厂牌型号:车辆的厂牌与车辆的型号。例如北京BJ212。   3、牌照号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号码。例如京A 12345。   4、发动机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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