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车辆肇事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1-30 21:06:31    加入收藏
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自己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交强险是依法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日照一车辆肇事后,被查出未投保交强险。10月25日,记者从日照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刚刚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法,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

2008年7月7日晚,田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日照市区行驶时,与许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田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因伤支出医疗费19269元,许某已垫付20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其医疗费损失1926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酌定许某承担田某30% 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许某赔偿田某医疗费5780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田某认为,许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自己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许某则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虽然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后应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但该办法 2009年3月1 日起实施,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7月7日,不适用该条规定。

2013年3月16日

投保交强险 确保行车安全
     2002年11月,车主孙忠(化名)买车时给车辆投保的是商业第三责任险,投保的到期期限是2008年2月6日,交强险出台后,他没有考虑去添加购买这个险种。2007年7月27日,孙忠的朋友在驾驶这辆车的时候,不小心将行人撞伤了。在之后的赔款问题上,孙忠和保险公司产生了争执。   交警认定孙忠的朋友和行人都有责任,应该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赔款,所以孙忠的朋友需要支付赔偿金约为5.9万元。随后,孙忠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孙忠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只向孙忠支付了4200多元的保险金,其中的100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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