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自负”为债务抵销而非无责
根据民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同时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自己损害,原则上亦应由自己负担该项损害。如果各自损害均为对方行为所致,则构成两个不同的侵权损害关系,双方互为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分别负责。如果因果关系不易判定,各自受损原因难以区分对方行为还是自己行为,损害后果是双方过错行为的密切结合所致,可以视为混合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车辆对撞事故一般为混合过错。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本案中,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损失,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亦即混合过错,均负有侵权责任,各自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分别负责,被保险人应负对方损失的50%,对方亦应承担被保险人张先生车辆损失的50%,由于双方损失相当,故双方调解达成“车损自负”协议,即主张债抵销。倘张先生车辆无损,仅对方损失,则被保险人应承担对方损失50%,现由于张先生车辆也有损失,对方也负50%赔偿责任,故二者相互抵销,互不履行给付义务。显然被保险人不承担对方修车费用,既非不负侵权责任,亦非责任被免除,系因对方对张先生车辆损失亦存在侵权之债,而非张博士所认为的未转化为法定的赔偿责任。
事故双方互负责任仍为保险事故
交警部门的调解书上写明事故双方“车损自负”,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责任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呢?事实恐怕未必如此。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事故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是交警部门和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经济赔偿的基本原则。双方均有责任和损失的,按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和赔偿对方的损失,这就会产生相互赔偿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交警部门的调解书简化为将相互赔偿的部分相抵后一方仍需赔偿对方的数额写明,其余损失各自承担。
本案中,张先生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三者险赔偿是肯定的,但保险公司却也不能简单的把张先生的车损*50%或另一方的车损*50%作为赔偿金额,因为调解往往有些出入,而保险赔偿却是以保险合同及相关法规为准绳通过严谨的计算作出的。
因此,张先生应当提供包含经权威单位出具的双方车辆损失证明在内的齐全的索赔手续,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编后:本报3月6日《E诉台》刊“同等责任、车损自负”第三者责任险索赔咨询案的专家解答意见后,得到了读者的热烈反馈,有不少读者对张博士的意见提出了异议。由于篇幅所限,编者将几位读者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
2013年3月21日
哪些情况属于保险公司不赔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