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同时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自己损害,原则上亦应由自己负担该项损害。如果各自损害均为对方行为所致,则构成两个不同的侵权损害关系,双方互为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分别负责。如果因果关系不易判定,各自受损原因难以区分对方行为还是自己行为,损害后果是双方过错行为的密切结合所致,可以视为混合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车辆对撞事故一般为混合过错。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本案中,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损失,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亦即混合过错,均负有侵权责任,各自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分别负责,被保险人应负对方损失的50%,对方亦应承担被保险人张先生车辆损失的50%,由于双方损失相当,故双方调解达成“车损自负”协议,即主张债抵销。倘张先生车辆无损,仅对方损失,则被保险人应承担对方损失50%,现由于张先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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