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变化2、车险理赔有“时间表”

 所属分类:  2013-1-31 22:15:20    加入收藏

周先生2008年初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然而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周先生感到被“踢皮球”。保险公司除让他出具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外,还三天两头要求周先生补充材料。周先生折腾两个月,才获得赔偿。

这样的情况今年可以大大缓解。按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时该怎么办?保险公司称,如果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2013年3月24日

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对于不足额保险,可看成是投保人只是部分转移了风险,也可看成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保。因此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损失应当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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