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依据保证偿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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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5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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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偿付原则
保证偿付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具有充分的偿付能力。保险费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偿付的基本资金,所以,厘定的保险费率应保证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保险费率过低,势必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取市场份额,盲目地降低保险费率,结果是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偿付能力,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整个保险业和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各国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大都实行由同业公会制定统一费率的方式,有的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甚至采用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统一费率,并要求强制执行的方式。如我国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保险条款》,就采取统一费率的方法。
保证偿付能力是保险费率确定原则的关键,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不仅仅影响到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稳定,同时,也可能对广大的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2012年7月13日
车主选择小排量汽车的热情与日俱增 小排量汽车以环保、各方面优惠、低保险金额等种种优势成为了车辆市场的主流,面对这样的市场趋势,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更完善的服务于小排量汽车,推出了各种车险渠道。由于其针对小排量车辆为服务对象以及自身的“环保”特点,被称之为小排量汽车保险。
小排量汽车保险的特点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更方便、更实惠、更快捷。这里说的方便主要是指在选择、购买、支付、咨询车险等方面更为方便,实惠指的是在服务质量有所保证的条件下,价格更为便宜,而快捷只要是指办理投保、理赔等业务时更为快捷。具有这三个特点的小排量车险,给人一种简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