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可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所属分类:  2013-2-15 20:56:16    加入收藏

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对于机动车辆载客,保险公司认为,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2013年5月13日

电话车险呈现井喷之势
    投保不出门 某保险公司电话车险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本地的电话车险业务发展的确很快,不过很多车主只看重价格,却并不十分了解这个全新的投保模式。本来电话车险是可以在家坐等送单上门的,可是不少车主还是自己跑到营业大厅来领取保单。” 记者对多家经营电话车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发现:电话车险投保模式,是通过借助电话这个“沟通媒介”,让车主坐在家里就可完成咨询险种、报价、填写保单、刷卡付费以及保单配送等整个投保过程,适时地满足了车主“不愿出门”的心理。这个模式确实便捷省力,只是车主还是没有把电话车险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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