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全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2-16 21:32:34    加入收藏
3月31日,聊城人王某在高速公路停车带上下车更换备胎时,被撞身亡。虽然王某驾驶的货车投保了车上全险,但其亲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难题。因为事发时王某下了车,保险公司称不在保险范围内。

3月31日,王某驾驶一辆斯太尔货车途经聊城至泰安的高速公路时,一轮胎自爆,王某被迫把车停在高速公路停车带上,并下车更换备胎。在换备胎时,一辆五十铃汽车从后方撞向王某。因伤势过重,王某经救治无效不幸死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查明,肇事车辆五十铃汽车系报废车,既无保险也没年检,且车主和驾驶员不是同一人。五十铃车驾驶员江某称,车是从别人那购买的,尚未过户;由于经济困难,也无法赔偿受害者。在王某亲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表示,王某虽然投保了车上全险,但由于事发时王某下了车,不在驾驶室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

对此,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子凯认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车上全险仅保障车载座位上的合法乘客,车上人员下车后即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而为“车下人员”,因此王某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全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的说法是符合规定的。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亲属可以同时向五十铃汽车的受让人和转让人要求赔偿。

郭子凯同时建议,类似脱离保险车辆后的交通伤亡事件,车主可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万一发生事故,可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2013年4月18日

哪些情况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对于交强险车主而言: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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