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多车相撞
多车相撞按一起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按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分项损失赔偿金额=某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例如:4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5人受伤,2人定残后伤残金总计25万元,3车负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对该3车各自的伤残赔偿责任即为25万元乘以11万交强险限额除以33万元的3车限额之和,等于每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各约8万元的残疾赔偿金。但就总的医药费而言,通常情况是远远超出责任车的交强险各自1万元的总额,那么各责任车先把1万元赔满,再由责任人走商业险理赔程序。
多车相撞按多起事故交强险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撞车交通事故次数,确定各车共有几个交强险发生,然后再按各车发生的交强险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甲车在高速路上修车时没有设立警示牌,造成乙车刹车不及,产生追尾,造成乙车车损及乘客受伤,后丙车又与乙车追尾,致使乙车下车看情况的乙车司机受伤,乙车损坏,丁车又撞丙车,致使丙车受损丁车乘客受伤,戊车撞丙车,致使丁车乘客受伤,丙、丁车受损。在几十秒之间,五车相撞,被交通队认定为四起交通事故:乙撞甲,丙撞乙,丁撞丙,戊撞丁,事故责任分别为:第一起——甲主责,乙次责;第二起——丙主责,乙次责;第三起——丁主责,丙次责,第四起——戊主责,丙次责。这四起交通事故中,按事故次数共产生八个交强险,由责任车按自己发生的事故次数,分别对不同的人身及财产进行赔偿。例如,对于乙车的人身损失,由甲、丙两车承担两个交强险责任,乙不对本车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车与乙车没有发生接触、没有导致乙车人身受伤的车辆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丁车乘客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两起事故造成,应分别由丙、戊车承担两个交强险赔偿责任。
多车相撞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或者多方无责,那么无责方不参与其他无责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赔偿,仅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既有损失承担最低赔偿责任。多车相撞导致本车人身及财产损失,本车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
在有的交通赔偿案中,有的车辆事故受害人因为和肇事车司机存在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会放弃对有责车辆及保险公司的起诉,这时被告及保险公司对原告放弃的车辆应赔偿部分,应主张在总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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