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
多车相撞按一起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按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分项损失赔偿金额=某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例如:4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5人受伤,2人定残后伤残金总计25万元,3车负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对该3车各自的伤残赔偿责任即为25万元乘以11万交强险限额除以33万元的3车限额之和,等于每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各约8万元的残疾赔偿金。但就总的医药费而言,通常情况是远远超出责任车的交强险各自1万元的总额,那么各责任车先把1万元赔满,再由责任人走商业险理赔程序。
多车相撞按多起事故交强险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撞车交通事故次数,确定各车共有几个交强险发生,然后再按各车发生的交强险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甲车在高速路上修车时没有设立警示牌,造成乙车刹车不及,产生追尾,造成乙车车损及乘客受伤,后丙车又与乙车追尾,致使乙车下车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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