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竞争对车险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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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8 1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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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资源的社会利用达到“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最大,市场效率最高。也就是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福利越大,市场效率越高。社会福利是指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根本途径在于追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赢,即希望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同时增加,也就是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共同向右平移,从而在均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整体社会的福利。
考察当前车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随着大量新兴非寿险公司的出现,非寿险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根据《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4)》的研究成果,2004年全国非寿险市场化指数由2003年的36.67上升到49.50,其中已经有9省市已经超过60,上海、深圳和北京市超过了100。另外,我国非寿险市场绝对集中度也有较大幅度下降。根据《中国保险年鉴》,2001年至2004年前三位非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3)分别为:95.42%、94.4%、89.37%、79,87%;前四位非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4)分别为:96.3%、95.2%、90.9%、85.7%。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非寿险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而车险市场又是非寿险领域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这是否表明车险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与上述指标是同步的呢?
车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却是:生产者(保险人)和消费者(投保人)的双重抱怨。生产者抱怨的是,由于恶性竞争,市场价格已经低于精算价格,即市场价格偏离了保险产品的价值,生产者面临亏损,显然生产者剩余不仅不会增加,而且会减少。当然,市场价格的降低从理论上讲必然带来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但是消费者抱怨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失信现象,也就是保险产品质量的体现。我们知道,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的一种主观感受,当产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还能认为自己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吗?或者说低价的利益真的给了消费者吗?已有研究结果表明:考虑保险公司无法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投保人购买保险商品的期望效用小于不买保险商品的期望效用。由此看来,当前的车险市场,由于存在不考虑偿付能力的恶性价格竞争,无法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我们只能认为这个市场是低效率的。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过度竞争降低效率,而利益冲突之间构筑长期的信赖关系会比争一时之利获得更大的利益。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应属于寡头垄断I型市场结构,真正残酷的竞争一般发生在少数几个大的保险主体之间。譬如:近期的深圳车险市场,主要发生在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