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免赔”涉嫌“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2-18 15:39:43    加入收藏

”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有关车险的投诉和纠纷也显著增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有律师称,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把这条规定放在免责条款之下,而是放在赔偿处理下面。“也就是说,你既然是免责条款,为什么不把它直接写在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下。我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条款,刻意让消费者看不到这条免责条款。”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且在费率的浮动上,由于对方承担全责,所以上浮的费率也是对方的费率。

“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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