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一:登记车主应当得到理赔
案例一:登记车主应当得到理赔
2002年10月,姚明远以周光明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宝马530A型轿车,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车主为周光明。同年10月20日,周光明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保险公司向汽车运输队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10月21日起至20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明远使用,贷款也由姚明远负责归还。2003年6月28日,赵建胜驾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明远),三人受伤。周光明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光明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法官认为,该车虽然实际不属周光明所有,但以周光明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并由其出资办理了保险,该合同有效,法院按照保单中的投保人认定受益人,周光明具备获得保险利益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 品牌:
- 宝马
- 级别:中大型车
- 厂家指导价:
- 41.26-79.7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