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与承保的强制性

 所属分类:  2013-2-18 21:23:10    加入收藏

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比照其他领域中的保险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多地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险所应具有的强制性和责任性。

投保与承保的强制性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随后的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相对应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也体现在对承保的规定上。《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条例规定,有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保险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行为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可见,《条例》通过对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机动车车主)强制投保与承保的规定来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者的利益。在此三方利益主体中,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因此,《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是肇事后逃逸的,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支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部分,包括按规定从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费中提取、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及其他罚款收入。目前,保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已经占到财产险业务总额的54.74%,成为产险业保费增长的主要来源,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车险的两个主要险种之一。强制对机动车辆执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费收入,但作为商业保险的三者险,目前好像远远没有起到它该起的作用。

2013年1月20日

保险险种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案情】 2006年11月10日0时30分,朱志斌驾驶闽D/P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云霄县火田镇沿国道324线往漳州市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373KM路段,遇由翁瑞彬(翁全林、林兰英的儿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后载孙文龙(赵永太、孙荫的儿子)、林顺利自路左往路右横穿公路,朱志斌遇况采取措施不及,两车于云霄往漳州方向路右小型机动车道碰撞,致翁瑞彬、孙文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林顺利受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朱志斌驾驶的闽D/P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系朱志斌本人在二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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