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比照其他领域中的保险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多地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险所应具有的强制性和责任性。
投保与承保的强制性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随后的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相对应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也体现在对承保的规定上。《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险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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