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多项争议条款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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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9 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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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争议条款被删
此次“协会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比如,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此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这些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2013年4月14日
投保重点是看公司的条款是否更适合自己,售后服务是否更值得信赖 要放下成见,不要偏听偏信。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除了分立、合并外,都不允许解散。所以,大可放下门第之见入保险,但重点是看公司的条款是否更适合自己,售后服务是否更值得信赖。
要比较险种,不要盲目购买。每个人在购买贵重商品时,都会货比三家,买保险也应如此。尽管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都是经过保监会批准的,但比较一下却有所不同。如领取生存养老金,有的是月领取,有的是定额领取,一定要搞清楚,针对个人情...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日
所有车主都在遭受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吗 车主经历千人百面 再回到开篇提到的“高保低赔”事例中,这其中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理赔“就低不就高”有没有道理?是否所有车主都被“潜规则”?为何错误明显的“基本条款”能在管理部门备案?所有车主都在遭受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吗? 资深代理人表示“并非如此”。那为什么车辆全损时赔偿“就低不就高”呢? 按照业内人士的解释,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则非常不公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有业内权威人士...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5日
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车主受伤,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刘先生的富康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个月后,刘先生驾车上班,在路口左转弯时,因为没有注意让行主路上直行车辆,主路上驾摩托车行驶的肖先生被迫紧急躲避而滑倒,造成左腿骨折、身体多处擦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肖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后,发现这一“奇特”现象: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并没有发生没有和第芝者发生任意外事故”。车辆保险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并没有发生“意外事故...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30日
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继续获得折扣的方法不可行 以往出险较多的车辆可以通过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继续获得折扣,这种方法现在行不通了。现在车险平台已经联网,出险的记录都显示在车险平台上的,因此车主很难通过更换保险公司的方式来获得更多折扣,除非车主到外地购买车险,但到外地购买的车险可能在理赔方面面临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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